沈阳商场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设置规范

沈阳防火卷帘顾名思义就是可以防火的一种卷帘门,它在一定时间内,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要求的卷帘,由帘板、卷轴、电动机、导轨、支架、防护罩和控制机构等组成,以下是沈阳商场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设置规范: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设置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范。

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。


第三条 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设置应遵循预防为主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,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,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创造条件。


第四条 沈阳市消防局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

第二章 防火门设置


第五条 商场内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部位应设置防火门。防火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,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密闭性能。


第六条 商场内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部位的防火门应设置在便于人员疏散的位置,不得设置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附近。


第七条 商场内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,不得设置门锁。防火门上应设置明显的标识,提示人员不得随意关闭防火门。


第八条 商场内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部位的防火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,确保其耐火性能和密闭性能。

沈阳商场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设置规范

第三章 防火卷帘门设置


第九条 商场内的商业区域、仓库等部位应设置防火卷帘门。防火卷帘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,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密闭性能。


第十条 商场内的商业区域、仓库等部位的防火卷帘门应设置在便于人员疏散的位置,不得设置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附近。


第十一条 商场内的商业区域、仓库等部位的防火卷帘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,当火灾发生时,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启动防火卷帘门。


第十二条 商场内的商业区域、仓库等部位的防火卷帘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,确保其耐火性能和密闭性能。


第四章 监督管理


第十三条 沈阳市消防局应加强对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设置的监督管理,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商场,应及时责令整改。


第十四条 商场经营者应加强对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日常管理,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。


第十五条 商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检查维护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。
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
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,商场内未设置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,由沈阳市消防局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处以罚款。


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,商场内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未保持常闭状态的,由沈阳市消防局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处以罚款。


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,商场内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未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,由沈阳市消防局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处以罚款。


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,商场内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的,由沈阳市消防局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处以罚款。


第六章 附则


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第二十一条 沈阳市消防局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和修改。


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。


沈阳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设置规范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设置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范。

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。


第三条 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设置应遵循预防为主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,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,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创造条件。


第四条 沈阳市消防局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

第二章 防火门设置


第五条 商场内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部位应设置防火门。防火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,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密闭性能。


第六条 商场内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部位的防火门应设置在便于人员疏散的位置,不得设置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附近。


第七条 商场内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,不得设置门锁。防火门上应设置明显的标识,提示人员不得随意关闭防火门。


第八条 商场内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部位的防火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,确保其耐火性能和密闭性能。


第三章 防火卷帘门设置


第九条 商场内的商业区域、仓库等部位应设置防火卷帘门。防火卷帘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,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密闭性能。


第十条 商场内的商业区域、仓库等部位的防火卷帘门应设置在便于人员疏散的位置,不得设置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附近。


第十一条 商场内的商业区域、仓库等部位的防火卷帘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,当火灾发生时,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启动防火卷帘门。


第十二条 商场内的商业区域、仓库等部位的防火卷帘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,确保其耐火性能和密闭性能。


第四章 监督管理


第十三条 沈阳市消防局应加强对商场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设置的监督管理,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商场,应及时责令整改。


第十四条 商场经营者应加强对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日常管理,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。


第十五条 商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检查维护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。
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
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,商场内未设置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的,由沈阳市消防局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处以罚款。


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,商场内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未保持常闭状态的,由沈阳市消防局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处以罚款。


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,商场内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未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,由沈阳市消防局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处以罚款。


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,商场内防火门、防火卷帘门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的,由沈阳市消防局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处以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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